參加本議定書旨在避免對版權使用費雙重征稅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締約各方,接受下列各項規(guī)定:
1.在與版權有關的權利或“鄰接權”權利方面,公約的條款也適用于對付給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版稅的征稅,只要后一種版稅在本議定書的締約一方產生,而版稅受益人卻是本議定書的締約另一方的居民。
2.(a)本議定書須經簽字,并經各簽署國或可能加入的國家,根據(jù)公約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批準 、接受或加入。
(b)本議定書應根據(jù)公約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生效。
(c)根據(jù)公約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任何締約國可退出本議定書,但是,不言而喻,任何退出公約的締約國必須同時退出本議定書。
(d)公約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本議定書。
為此,下列簽字者經正式授權簽署本議定書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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