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4月23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全文
說明:2019年4月23日修訂條款整體使用淺藍色字體,修改部分使用粗藍色字體提醒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xù)展、變更、轉(zhuǎn)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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